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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 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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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交警队事故科处理事故一般有以下步骤。 1、受理报案。当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队事故科报案。交警队事故科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2、交警队事故科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3、交警队事故科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交警队事故科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队事故科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一般交通事故,至此会处理完毕。但对于不同意调节或调节不成功的,要进行法院裁决。 4、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其他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交警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交警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派员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事故证据。 三、事故责任认定 在查清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肇事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等处罚。 五、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诉讼赔偿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调解成功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当事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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