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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有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才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相关规定并未提及一至四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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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其它职工工资。 工时制尘肺一起,鉴定为七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继续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补偿,继续工作原则上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由于新调整的岗位,不再是有害岗位,工资降低属于正常,但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其他职工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均已对“本人工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应当按照该两条规定来进行。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也涉及到对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非对“本人工资”进行一般性的界定,而仅仅是针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本人工资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者进行比对,并遵循就高原则进行选择。 换句话说,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这份法规文件中,“本人工资”乃是特指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第所界定的工伤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而这个“本人工资”,完全是以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时间为起算点,以在此之前该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依据计算出来的,而依此计算的“本人工资”,完全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统筹地区工资指数上调和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的规定(比如存在工龄津贴、以一定期限为核算标准的奖金等)等诸多情形,而发生上涨,从而出现工伤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一段时间之后,至该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依据第六十六条计算出来的“本人工资”,与该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相比要少。此时,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就应当按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出“本人工资”,而不是依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仍然按照该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出“本人工资”。 因此,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有着特定且明确的界定的,不同条文中的“本人工资”之规定并不冲突。具体而言,第六十六条是对“本人工资”进行的一般性的界定,第三十五条则是对“本人工资”作出的特别规定,但这个规定并不是对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进行降低,而恰恰相反,是对工伤职工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给予特别地调升,但经由这种调升后的“本人工资”,同样不应超过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0%的上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赔,《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以伤残等级为依据,伤残等级按一至十级划分,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按一至十级相区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月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附则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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