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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处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
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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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2、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通知申诉人补充。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事务机关应填写《立案审查表》,仲裁委员会或事务机关负责人应在7天内审查决定。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的复印件送达申诉人,1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必须在决定之日起7天内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3、仲裁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独自进行。②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如果没有法定部门,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4、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前4天,仲裁庭组成员、开庭时间、场所书面通知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法正当拒绝法庭的,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法庭许可自行退出法庭的,对被告人进行撤销处理,对被告人作出缺席判决。②先调停。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停书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事件按照以下手续,书记明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来法庭,宣布仲裁庭纪律的最高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宣布事件原因。听取投诉人和被告人的答辩的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在法庭上调查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根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的当事人的意见,在法庭上进行调停。不得进行调停和调停不能达成协议的事件,立即休庭协商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复庭,对宣布仲裁裁决的仲裁庭作出结论,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难题,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法庭裁决的,应当在裁决制定之日起7天内发出裁决书的定期另行裁决的,法庭应当发出裁决书。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注明以下事项:1、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使用者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人姓名和地址4、申请仲裁的日期。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庭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申请人可以根据投诉自立,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判决。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停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停未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立即裁决。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必须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过期不起诉的话,裁决书就会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处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不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向当事人提交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出法庭的,应当撤销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仲裁协议之日起45日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自调解协议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容不服的,可以提前提前提出调解协议。7、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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