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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
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复议是不可行的,需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是: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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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行政复议在审理复议撤销变更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已取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书的城镇居民,转让其地上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按已取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分为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以上两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是不一样的,其中划拨用地变更登记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出让用地变更登记,房屋变更登记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一、划拨用地办理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建设用地审批表;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和契税的票据;4、国有土地使用证;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出让用地办理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5、转让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另外,出让用地的二手房土地申请变更登记时,须转让双方同时到场申请登记,其中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的土地权利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的土地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土地登记。三、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办理的地点1、划拨用地办理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以三环路为界,三环路内的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三环路外的按土地座落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2、出让用地办理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的,以三环路为界,三环路内的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三环路外的按土地座落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沈七七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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