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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是不能贷款的,首付就是买房时的首付。买房不能全部贷款。首先要支付一部分,从银行贷款。现在的要求是30%的房价。由于考虑到贷款的还款...
1,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实践中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很少会有这样的约定; 2,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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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在办理了房产证的情形下,可以买卖。但是对于这类房屋,应当谨慎购买,建议解决贷款问题后,再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还没具体搞清楚你问题的事实,那平房的所有权是谁享有?你们有没有当年出资1.5万元的协议什么的,具体约定1.5万元是用来干吗的,从你提供的资料上看,我个人认为那不是出资款,而是借款,法院认定为出资款,那就应当有出资回报,我不知道另一个案子要求你腾房的判决是如何认定你和房子的关系问题,是承租关系,还是所有关系(即和你的亲戚共有房屋所有权)如果认定为所有关系,那没有权利要求你腾房,如果是租赁或者就是免费居住,那是应该腾房,但关键是第二个案子又认定为那1.5万为出资,那应该认定为共有关系啊,所以整个法律关系比较混乱。个人觉得,你那1.5万元法院应当认定为借款,民间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要利息,所以,你亲戚应当返还1.5万元给你,如果你觉得有利息损失,就当是给了人家房租了。如果法院再判你要支付房租,那你可要反驳说你亲戚是要你免费住居的,代价是借他1.5万元。千万不要折了夫人有折兵。
一般来讲,按揭人只要取得了房产的权属登记证书,就对按揭房产拥有了所有权,是否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与是否取得按揭房产的所有权并不等同。而在离婚诉讼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按揭房产的权属是否已经确定,而不是因取得房产权属而承担的债务是否已经完全清偿。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按揭房产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理由限制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是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虽然房子是男方在婚前就按揭购买的,往往也是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但是在结婚之后还涉及到偿还房贷的问题,这个时候男方用什么性质的钱来还贷,关系着离婚的时候女方是否能分割房子的问题。其中,若是结婚后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之后离婚女方是可以要求对婚后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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