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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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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制定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 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 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4、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5、资产评估 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 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该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则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首先,国家及相关部委制定的相应法规里没有专门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强制要求,但大多数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地方法规里有明确的界定. 如:七、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且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原企业或其出资人可与新投资方约定该经济补偿金全部由新企业支付。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投资方、新企业应协商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关事项。 (二)国有企业改制时,如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对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因国有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非国有的,如企业不能为职工继续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继续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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