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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呢这个房子甲卖给了第三人并且过户登记了那个房子就属于第三人了,你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目前,既然房子依然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如果对方不想...
只要该协议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效力瑕疵,肯定是有效的,并且需要恪守履行的,鉴于您已经付清款项,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交付房产或者过户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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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你可以自由买卖还可以卖房子是你的你当然可以自由买卖房子的买卖是物权问题合同是债权的问题不是说有了合同就不能买卖时不影响你卖房子的 不过这样的话对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找你们的麻烦追究你们的违约责任所以我的意见是你们去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对方确实违约了你可以去解决到时要法院去解除就是法定解除拿到判决书后就可以自由买卖就没有什么风险了 找不到人没有问题可以公告可以拿到胜诉的判决书 我认为这个办法可行也是风险最低的有事需要帮忙可以随时联系
这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从你购买房屋至现在房屋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应归你个人所有,可以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如逾期仍不给你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房子是你妈的(公房),一直是你在住.妈也承认给你,购买所有权时,你姐姐拿了几万买了。基于你的表述,关键是当时购买该房屋是以你妈还是你姐的名义?如果是你姐的名义,她们必须变更公房的出租人(这时有损害你权利的可能),然后将该房直接办理到你姐的名下。如果是在你妈名下购买的,你姐姐拿了几万只能是债而已,你妈可以决定房屋给你或你姐,但一定要结合当时的房屋有关政策,来确定你的共同承租人利益。“得不得行”要先清楚以上问题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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