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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说得有道理。 从楼主的帖子来看,估计应该是个应届毕业生。既然你想毁约,而且你所签约的单位也同意你毁约,那毁约就没有什么问题。学校的意见如何,在这里不起决定作用。学校之所以不同意你毁约,可能主要是认为学校对你的推荐义务已经完成,所以如果当初没有任何欺诈的话,今后你将不能再要求学校推荐你的工作了,你得自谋职业。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另一个朋友和您有同样问题。我把提供的分析给您一下,供您参考。 1、录音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影音资料证据的法律认 2、录音证据获取和保存中,注意以下事项: 1)讲明对方姓名,自己姓名,有关人员工作单位,事件起因和目前纠纷情况(很容易理解,一份录音证据充满了“你、我、这事儿、那批货”。模糊的内容,如何顺利获得法院采信?); 2)尽量清晰,尤其人名、数字、品名、日期等关键问题; 3)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录音中最好出现有关在场人员姓名等信息(小张、大哥、你我他,等词汇是无效的); 4)避免转录,使用原始载具递交法庭质证,转录可作为备份使用。转录的效果类似于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这点很容易理解,经转录后,原始数据中的创建日期、编辑日期等很容易发生变化。即使技术上可以找回,但鉴定、公证、专业人员意见等程序也是麻烦和经济负担)。 现代诉讼法律实务中,影音资料已经被广泛使用和采用。因此可以积极运用,但不能忽视其他佐证的作用。 从诉讼法证据理论上说,源自于以下原则: 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效力(因此把姓名、内容说清楚为宜); 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效力(因此避免复制); 可疑、模糊、瑕疵证据需证据链条佐证,或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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