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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
1、可以减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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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但一般省市规定只需缴纳差额的部分,即以购房款扣除拆迁补偿款的差额部份作为计税依据(有省市规定可以全部免交)。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可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收取滞纳金。因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收仓储预算水平,将税收纳入国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和意见,按照税收仓储预算水平库,并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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