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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期间是自入职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 2、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没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金计算按照以前法规计算(也就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办法)。 3、鉴于情况属于单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的,因此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2倍。 4、另外,公司还需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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