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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应该按正常的工资支付。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 如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陕西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四川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疫情期间要求在家隔离,单位并不能因此扣当事人其他费用,隔离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在家隔离时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员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职工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推迟到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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