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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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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重大投资损失;(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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