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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到保险公司柜台填写)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所购买保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4、如果被保险人住院,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5、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首次申请理赔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历次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病历及医疗费用发票)
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与被害人之间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 76 该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受害者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只起诉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起诉时,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即赔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被保险人增加为共同被告。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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