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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分为公房租赁权和私房租赁权。公房租赁权按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同住人可以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但私房租赁人死亡,租赁合同终止,租赁权不能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如果是占物权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有人有明确约定,部分物权人可以出租房屋。否则,部分物权人无权出租房地产。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其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部分物权人占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份额可以出租。
房屋租赁被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的买受人在决定购买该租赁房屋之时便已经知道租赁房屋的租赁情况,其应当接受房屋当前的租赁状态,继续履行原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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