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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出了相应规定:一、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表面申请。表面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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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四种原因,申请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申请调解。劳动人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调解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指定调解人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四、仲裁审查确认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出了相应规定:一、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二、 调解劳动争议,应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引导,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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