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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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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应主要区分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目前,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20多种,中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有10多种被认定为性病。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不属于严重性病,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以换取钱财,或者交付金钱以换取他人的身体以换取自己的淫乱,则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在夫妻性生活、通奸、恋爱等非法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因为客观上没有卖淫或嫖娼。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卖淫嫖娼,也不构成本罪。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人虽然患有严重性病,但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迫,因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侵权对象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对象是双重对象,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只是他人健康。二是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以卖淫嫖娼的形式进行。故意伤害罪一般采取暴力和特定情况下不作为的形式。?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钱,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通过卖淫嫖娼传播性病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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