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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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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一旦传播性病罪犯罪构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一款罪的核心要件是:明知 如果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适用其他罪名。
刑事案件。传播性病罪是指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具有以下特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即他人的健康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钱,满足自己的非法欲望,或者不顾国家法律报复社会,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危害他人健康。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卖淫或者卖淫他人,无论性病是否传染给他人,都可以构成传播性病,危害他人的健康。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梅毒、嫖娼、嫖娼等严重性病。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的疾病是一种严重的性疾病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但仍然卖淫或卖淫他人以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4岁以下的幼儿,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的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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