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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职劳动者在外兼职的,公司根本无权不发工资,理由如下: 首先,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公司就必须正常支付薪酬,否则公司拒付工资违法,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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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应该先弄清楚事情,就像楼主所说第三方已经表明发放工资是在十月低,目前十月还未结束,贸然的发起网页投诉只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况且楼主所说的联合利华也属于知名品牌,应该不会因为区区几百块钱克扣员工工资,我也做过兼职现在好多第三方督导都是临时的,他们对发放工资有的都不太熟悉,或许你问的督导是临时督导已经不在公司工作所以对你的电话询问处于一种不赖烦的回答,所以建议与你所述的第三方正式员工或者上级领导取得联系,详细查询工资状态,相信十月低你的工资会如数按时发放的
不是工伤,无法主张公司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误工费的标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这包括全日制收入和兼职收入两部分,但计算的标准有所不同。 1、全日制收入以受害人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为标准,但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因为受伤可能会丧失年终奖或奖金,也可以将相应的费用算入误工费。 2、兼职收入按照无固定收入来计算,具体是指以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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