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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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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工程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工程价款的处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双方可以就调整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价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格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外,其他情况不予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格。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履行中,如果一方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按照约定处理。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单独结算工程量的增减。不能参照约定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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