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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所需材料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以及补充合同原件。 2.房屋购买销售统一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以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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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所在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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