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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本身不是违法行为。“代购”不等于“违法”,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主要表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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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海外代购,是违法的,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看具体情节。 首先,按照海关的规定,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税,而如果转售用以赢利,则属商业目的的货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税。 其次,要看回国携带物品超5000元是否申报了。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自用是指旅客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带工费等,而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最后,要看代购合不合法,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若网上代购者故意逃避海关检查,或者以自用的名义通过海关检查,但实质上用于销售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均属于逃避关税的行为,涉嫌走私。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主要表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心里有点不踏实吧。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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