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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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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适用和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确定 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违反购房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终止条件的守约方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违约方拒绝行使终止购房合同的权利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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