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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上述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三是监事会的提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是董事...
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为: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或13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并且应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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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股东年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并不是可以随时、随便就能够召开的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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