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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金,江苏的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确保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预期寿命70岁,工伤职工30岁,伤残鉴定为七级计算,该工伤人员将可一次性获得4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给予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一至四级伤残的,将继续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认定工伤有7种情况 《条例》规定,职工如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民工也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中明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体工商户(统称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是雇工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过时不受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工伤保险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按照规定,申请人具备资格或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效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徐州市是属于江苏省,那么员工工伤赔偿计算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具体规定如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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