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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日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以申请,但认定之前的费用单位支付。单位不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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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级一次残疾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员工因工作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残疾:本人工资×27;二级残疾:本人工资×25;三级残疾:本人工资×23;四级残疾:本人工资×21;五级残疾:本人工资×18;六级残疾:本人工资×16;七级残疾:本人工资×13;八级残疾:本人工资×11;九级残疾:本人工资×9级残疾。2、1-6级残疾津贴(按月享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员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如下:一级残疾:本人工资×90%;二级残疾:本人工资×85%;三级残疾:本人工资×80%;四级残疾:本人工资×75%;五级残疾:本人工资×70%;六级残疾: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残疾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2)5-6级残疾津贴由使用者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使用者补充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5-10级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由使用者支付的上述两个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确定,工作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可查询。江苏省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五级残疾:20万元六级残疾:16万元七级残疾:12万元八级残疾:8万元九级残疾:5万元,十级残疾:3万元。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五级残疾:9、5万元六级残疾:8、5万元七级残疾:4、5万元八级残疾:3、5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4、停业期间的工资在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属公司每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社会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社会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立:社会平均工资×30%。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员工住院治疗工作伙食补助费、医疗机构发行证明书,经营机构同意,工作人员在统一地区以外就诊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一地区人民政府规定。8、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现在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有不同的做法,很多地区的做法是使用者不承担。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工作人员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设置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必要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作保险基金支付。11、工作复发待遇工作人员工作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作医疗费用、辅助设备费用、期间的工资。十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死于劳动,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劳动保险基金领取葬礼补助金。抚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1、葬礼补助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2、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劳动死亡的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没有劳动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独的老人和孤儿每月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认定的各抚养亲属的赔偿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人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1、工伤期间和评残后仍需护理期间 2、分三级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5、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九、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十、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的工资收入(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十一、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所花费用)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4月 2、二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2月 3、三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0月 4、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8月 5、五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6月 6、六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4月 7、七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2月 8、八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0月 9、九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8月 10、十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6月 十三、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享有) (伤残津贴金额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五)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十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五级与十级享有) (具体标准各省市规定,下面以杭州市为例,标准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 (一)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月 (二)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月 (三)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月 (四)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 (五)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月 (六)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十五、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杭州市标准) (一)五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月 (二)六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月 (三)七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月 (四)八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 (五)九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月 (六)十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以下为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你可自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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