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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日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以申请,但认定之前的费用单位支付。单位不为职工...
1、1-10级一次残疾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员工因工作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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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1、工伤期间和评残后仍需护理期间 2、分三级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5、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九、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十、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的工资收入(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十一、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所花费用)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4月 2、二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2月 3、三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20月 4、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8月 5、五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6月 6、六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4月 7、七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2月 8、八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10月 9、九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8月 10、十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元/月)*6月 十三、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享有) (伤残津贴金额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五)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十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五级与十级享有) (具体标准各省市规定,下面以杭州市为例,标准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 (一)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月 (二)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月 (三)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月 (四)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 (五)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月 (六)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十五、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杭州市标准) (一)五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月 (二)六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月 (三)七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月 (四)八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 (五)九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月 (六)十级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9级10个月工资;(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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