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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属于预约预约合同,系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依据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的,不能退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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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的,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情况:1。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未就认购协议外的条款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退还定金;2、买受人和开发商无法证明是对方原因导致未签订房屋协议的,视为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恢复原状,退还定金;3、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买受人无法证明开发商拒绝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4、开发商已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买受人同意按照公示文本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以公示文本不公平为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法院不支持退还定金。【提示】问:房屋认购书和房屋买卖合同有区别吗?答:作为开发商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协议,认购书具有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者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签订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不想买是不能要求退还定金的,购房人必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认购书就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合同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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