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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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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三)下列各项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2.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维修管理的设施设备等;3.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日命令住宅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所有者,非住宅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业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第一期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宅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住宅特别修理资金:(一)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提交住宅特别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交第一期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成本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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