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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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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随着学校办学水平的提升、办学条件的改善、学校建设的标准化和教育资源的逐渐优化,为我校教育创造一个更为和谐的发展环境,以及随着学生人数的逐渐增多,学校的扩建已迫在眉睫,在此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征用xx镇村民山科住宅后的园子和xx镇民贸公司后一排土地的申请,目的是为了扩建学校,从而增大学生的活动场所、美化校园和修建教职工周转房。本着保护环境、珍惜土地的原则,我们尽量将占用的土地面积缩小到最小。并在此郑重承诺,一旦土地使用权批复下来,我们将严格遵守土地批复的使用面积,绝不越界扩占,而且保证切实保护好周围的生态环境,待工程完工后,负责恢复工程建设中不得不暂时毁损的生态植被,坚决按照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规定的各项环保标准,绝不破坏周围环境,造福子孙后代!以上就是我校处与对学校长远发展的思考,并已经过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改进,一致认为具备了扩大建设的条件。因此恳请有关领导研究我们的申请,尽快批复同意我们的土地征用申请!以便实现我们早日为学校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的愿望!请领导审核,批准为盼! 中国各地区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标准有所不同,以下以湖南省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为实例作具体介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关《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 一、 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更多人了解学校土地使用和学校土地征用以及学校土地使用申请书和学校土地征收申请书怎么写。清楚学校土地使用申请书和学校土地征收申请书怎么写,将更方便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或正在办理学校用地申请的人群。那么清楚这个流程就可以节省时间,事半功倍。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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