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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中。我们来看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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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
对于开发商恶意违约的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第九条进行规范解决; 1、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开发商恶意退订是违约。开发商恶意退订的赔偿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合同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任利益的损失,包括合同过失造成的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受害方财产应当增加但未增加的间接损失。1、应将当前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格的差额乘以房屋总面积作为被上诉人的信任利益损失。2、应将当前买方购买的房屋总价与原约定房屋总价的差额作为买方的信任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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