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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103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今天我讲解的是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表决决议事项,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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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体现的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股份平等的原则,即同股同权,而不是股东之间人与人的平等,即每人一票。所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时行使的权利是以其持有股份多少来决定权利大小的,而不是以股东人数来计算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里表明的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是采取由股东根据其所持股份多少,对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示赞成或不赞成,最后以多数票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种共同行为。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分为两种,即普遍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作为特别决议,也就是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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