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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又被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律的出发角度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把相邻近的已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者是去利用由于权利和人之间所发生的冲突调和好...
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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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就像我们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一样。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1、两者的依据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由需要的地权利人和供应的地权利人协商设定的,即法定产生和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两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也可以通过继承或时效获得。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权利; 仍然是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内容,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登记)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物权类型。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对土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是根据房地产的自然条件产生的法定权利,根据其原始权利具有对抗性; 不需要注册就可以当然生效。地役权主要是根据协议取得的,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四、两者的调整范围或内容不同:相邻权是对房地产利用关系的法定最低调整,不超出房地产权利的范围; 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于相邻权利人来说,最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于相邻义务人来说,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地役权是除了这种最低调整之外更广泛的调整; 它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成立的,享有相当大的私法自治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点可以大大弥补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的缺陷。 5、两者在有偿或无偿期间的区别:在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义自治范畴;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是有偿的。此外,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限是法定的,一般随房地产的存续而存续;地役权存续期间,当事人应当在需役地和供役地权利的存续期限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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