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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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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1、你们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受合同内容的约束。2、格式合同中“会员不能因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这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在消费接受服务时,你可以自由选择服务的时间与方式。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3、你已经换到外地工作,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不可能再接受服务。你办理的会员卡应该是购买一定时间的服务,解除合同时需要扣除已经接受服务的款项,你可请求退还未接受服务的款项。4、你们之间如协商不好,你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争议不大的诉讼,诉讼费用一两百元,低成本诉讼还是比较值的。
消费者可向餐馆提出索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经营行为,重点要看其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而赠与行为明显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或受到赠与人的控制,是没有营利性的。餐馆作为经营者虽然是免费吃请,但其吃请的目的是扩大餐馆的影响,是为以后从事营利性服务作的铺垫,也具备经营性质。消费者接受邀请,前来就餐,实际上是接受服务,处于消费者的地位,免费吃请也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尽管消费者没有花费金钱,但由于消费行为的多样性,并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规定只有花费了金钱才能成为消费者。餐馆向消费者发出免费吃请的邀请,消费者欣然接受邀请前去吃,表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成立,因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时消费者如果因免费吃喝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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