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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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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1、房地产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缔约资格; 2、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其有效要件为: 1、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另外需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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