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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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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股票质押是有条件的,不是说什么样的股票都能质押。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2、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 3、股权质押存在很大的风险。 1)实控人使用股权质押工具并且质押比例过高,如果是将资金投入主营项目,需要一定时期运营才有回报。而如果是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遇到A股整体暴跌行情时,将造成实控人严重亏损,理论上已经面临爆仓的风险或者接近临界值。 2)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一旦股价出现下跌,那么大股东必须补充质押股份或者补充资金。公司采取100%股权质押,只能补充资金,否则将遭到资金提供方强行卖出质押股份。如果大股东的大量股份被迫清仓,公司实控人将可能发生变化。 4、股票质押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行使相关权利。 5、因此,建议适当降低股权质押比例,以便及时应对风险。
可以,如果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可以质押。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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