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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规定

2022-04-16 2,261人已浏览
  • 胡文学律师

    胡文学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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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股只能为本单位、本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是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在质押的数量上,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额的50%。并且在质押签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质押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必须制订完整的还款计划,同时还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国有股的质押还需要报省级以上财政机关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1、国有股质押总量;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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