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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 1、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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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是股东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选举会上,每个股份持有人根据其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被选人数量的乘积实施选举权,选举人可以将这一定数量的权力集中或分散投票。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累积投票制仍属于任意性条款,即法律仅作出一种指引性的规定,不具有必然的强行性。因此,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中规定或不规定累计投票制度,但只有当公司将该制度写入章程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该制度才能真正生效。我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公司高管作为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应该更加重视这一制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董事选举中,股东大会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上述上市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达到30%,%上述,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英国。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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