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都有相应的规定,视听资料可以做为证据。不过必须要查证属实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一共有七种,分别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所以说只要在形式上能够符合这七种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但有一定的限制。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以依法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虽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手机信息跟孩子这两项证据,特别是孩子,当初在医院出生,按照规定是需要其父亲签字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居住房屋邻居即居委会的证明等。你可以刑法规定重婚罪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其民事赔偿。如果依法不能构成重婚罪,你也可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其存在法定过错的民事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