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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赔偿证据

2021-01-14 10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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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是否可以作为赔偿证据,要看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一方面是合法取得的,另一方面是必须是法定证据类型。因此,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赔偿的证据,需要看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在自家或公共场合取得的,应认定为合法的,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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