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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和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呀?

2022-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实际上对瑕疵证据设置了相应的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即: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如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将窃听器、针孔摄像头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偷拍)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视听资料的特殊性,使得视听资料可以人为的剪辑、叠音、移像、重影等伪造和变造,所以对此类证据的认定方法上,人民法院的主要责任在于审查其真伪,审查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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