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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十级残赔偿金为: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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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1-4级伤残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登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康复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就医路费、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残疾赔偿:医疗费用、伤者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辅助设备费、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1)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2)食品补贴: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和住宿费:在协调地区以外就医,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康复治疗费用: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5)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超过24个月。(6)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用按照3个不同层次支付,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为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月%、40%或者30%,按月支付。(7)辅助设备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一次性残疾补贴:一级残疾为27个月的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的工资;五级残疾为18个月的工资;六级残疾为16个月的工资;七级残疾为13个月的工资;八级残疾为11个月的工资;九级残疾为9个月的工资;十级残疾为7个月的工资。(9)残疾津贴:一级残疾为90人的工资%,二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0%,4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5%。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五、六级残疾,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五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0人%六级残疾是我工资的60%。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标准:7级残疾为6个月工资;8级残疾为4个月工资;9级残疾为2个月工资;10级残疾为1个月工资。(11)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标准:7级残疾人为25个月的工资;8级残疾人为15个月的工资;9级残疾人为8个月的工资;10级残疾人为4个月的工资。(12)安置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补偿标准)。(13)丧葬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4)支持亲属养老金:配偶每月40日%,其他亲属每月30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批准的赡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死亡职工的工资。(15)一次性死亡补贴:去年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6)未知赡养亲属的养老金:配偶每月40日%,其他亲属每月30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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