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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起诉方式处理。 2.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3.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举一名董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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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也应承担义务。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经注销,原公司股东以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法院不予受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其他主体。公司有独立的人格,即使公司的行为反映了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想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才能实施侵权。
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公司时要制订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有很多,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召集权是公司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依法提交董事会召集会议,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时,可以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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