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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临时股东会召开方式为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一次。代表1/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没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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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公司时要制订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有很多,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为15天(公司法第42条),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股东大会20天,临时股东大会15天(公司法103条)。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如有必要,公司还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请参见《公司法》下列条款:1、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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