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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应诉办法是,公司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需要按时参与庭审,行使申诉和辩论权。如果法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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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对自己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有认识和把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公开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也必须承担义务。在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被取消注册,原公司股东将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主张股东的知情权,法院不予受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其他主体。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通过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首先要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首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根据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可以自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主要需要以下证据: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提供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股东应提供已向公司提交会计账簿要求并说明目的的书面申请的证明,公司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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