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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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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全体业主主张解散,业委会经过全体大会通过可以宣告解散。
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当然是要收费的。不收费,物业公司的工资谁出?公共设施谁来维护?怎么维护? 所以,如果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是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业主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临时公约(演示文本)的内容节选: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违背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有利益的商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为维护业主的共有利益,全体业主认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答允之日起奏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奏效之日终止。不难看出,公约并非一个简单的双边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不参与签订,不受其约束,仅接受公约赋予其的权利.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开发商依法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使物业公司在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地位正式合法化.显然,如果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不具有原告资格,而您未签业主临时公约及答允书并不影响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因为物业管理条例已赋予了合法物业公司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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