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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是没有一个规定的比例的,提多少都可以,只要符合经营需要。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内资企业计提0.5%以内是可以扣除的,外资除了少...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如下: 企业按照谨慎原则,在会计期末编制报表时,要预计其中的不能收回的坏账。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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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等,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类,如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在此基础上估算合理的损失比例。以下情况不能全额计入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其他应收款(2)计划重组其他应收款(3)与相关人员发生的其他应收款(4)其他已经过期,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无法回收的其他应收款。企业之间产生的其他应收款和应收款一样,期末也要分析其可回收性,预计会产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相应的坏账准备。当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收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也是原则规定,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企业不准备对其他应收款进行重组,则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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