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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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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应当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之前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也就是说,无论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都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再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保留前一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应的权益,可以与重新失业时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相关法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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