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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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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如下: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应当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之前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也就是说,无论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都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再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保留前一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应的权益,可以与重新失业时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2011年12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上调,各档次调整幅度均在20%以上。宜昌最低工资是800元/月,失业金是(800元/月×70%)560元/月+112(560元/月×20%)=67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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