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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怎样计算的

2021-11-29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应当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之前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也就是说,无论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都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再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保留前一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应的权益,可以与重新失业时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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