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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原则上由当事人拿着驾照到交警队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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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依照《刑诉法》第ll9条《处理程序》第2条、第4条和第34条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即没有证据证实鉴定人是否系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依照《刑诉法》第ll9条《处理程序》第2条、第4条和第34条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即没有证据证实鉴定人是否系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第1条和《处理程序》第3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少要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作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布。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依照《刑诉法》第120条第l款和《处理程序》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只加盖鉴定单位印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的鉴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 (四)公布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重新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二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犯罪嫌疑人而没有送达受害人,有的只送达受害人而没有送达犯罪嫌疑人;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根据《刑诉法》第l2l条及《处理程序》第3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 (五)事故责任认定有一定的次数的限制。依照《处理程序》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交通事故起诉鉴定费用: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杨某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其次,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释明确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约定抗辩赔偿诉求属于扩大解释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范畴,依据《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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